1、2022修订版《进口兽药管理目录》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施行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文 号】公告50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2-1-28 【生效日期】2022-2-10
2022年1月28日,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的《进口兽药管理目录》发布,兽药进口单位进口目录内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企业风险提示:
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时,需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货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因企业申报不实或者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由进口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64230/index.html
2、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
【文 号】公告2022【1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2-10 【生效日期】2022-2-14
2022年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6号公告,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中国阿联酋海关实施AEO互认后,两国AEO企业间直接进出口的货物将在通关中享受优先办理海关手续、优先查验、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和查验率等便利措施。
企业规范申报提示:
中国企业自阿联酋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阿联酋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E)+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例如“AE1234567”。中国海关确认阿联酋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68311/index.html
3、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22年第7号
【文 号】公告2022【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等
【发布日期】2022-1-28 【生效日期】2022-3-1
近日,财政部等八部门发布公告《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对原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优化调整。
此次调整,增加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优化了部分清单商品备注。
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丰富国内市场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同世界共享市场机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91044/index.html
关税调整政策
1、2022年3月18日起,我国将与马来西亚相互实施RCEP协定税率
【文 号】公告2022【2】号 【发文机关】税委会
【发布日期】2022-2-13 【生效日期】2022-3-18
根据税委会公告【2022】2号自2022年3月18日起我国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后续年度税率自该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至此,RCEP的15个签署方中生效成员数量将达到12个,仅剩余印度尼西亚、缅甸、菲律宾等3个东盟成员国尚未生效。
关务延申:RCEP与东盟FORM E相比,优势在哪里?
1、RCEP可以出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在中间成员方经物流拆分分批出口的货物可以通过背对背证明来证明其原产资格,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而FORM E项下没有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规定。
2、RCEP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以自行开具原产地自主声明,免去签证机构签发证书产生的时间成本和运营成本。
3、RCEP项下,原产地累积规则适用所有生效的成员国,范围更广。
最后,虽然中国与马来西亚有东盟FORM E协定,但是RCEP有部分产品的范围超出了东盟FORM E自贸协定:加工水产品、可可、棉纱及织物、化纤、不锈钢、部分工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摩托车。
2、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文 号】公告〔2022〕4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委会
【发布日期】2021-12-10 【生效日期】2022-1-1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调整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一是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对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称生产设备,增列过山车、旋转木马、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二是扩大政策适用主体。允许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财关税〔2021〕7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迄今为止,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有如下三条:
2021年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2021年3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2022年2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
准入与检验检疫
1、牛结节性皮肤病由一类动物传染病调整为二类动物传染病(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521号)
【文 号】公告52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2-1-30 【生效日期】202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将2020年7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第256号)中牛结节性皮肤病由一类动物传染病调整为二类动物传染病。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67098/index.html
2、2022年2月8日开始,中国--新西兰有机产品进入有机互认阶段(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3号公告)
【文 号】公告〔2021〕11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2-8 【生效日期】2022-2-8
自2022年2月8日开始,新西兰生产的列入《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不包括水产品和纺织品)进入有机互认阶段。(《认监委关于发布中国新西兰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安排实施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3号)
产品适用范围:适用于列入《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但不包括水产品和纺织品。有机加工产品将至少包含95%的根据新西兰官方有机产品保证计划或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认证的有机原料。
从中国出口到新西兰的有机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土肥管理植物生产中禁止使用人粪尿。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助剂所有食品添加剂与加工助剂应符合在《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安全标准法典》(见:www.foodstandards.govt.nz)中列出的限量和限制规定。
从新西兰出口到中国的有机产品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植物保护产品禁止使用拟除虫菊酯。
食品添加剂与加工助剂所有食品添加剂与加工助剂应根据中国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限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
3、《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1年第154号)
【文 号】公告〔2021〕15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1-1 【生效日期】2022-1-1
药品新增进口口岸,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
截至目前,药品进口口岸有: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
4、中国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玉米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9号
【文 号】公告〔2022〕1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2-18 【生效日期】2022-2-1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022年2月18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玉米进口。
本公告允许进境的玉米(Zea mays),是指产自缅甸,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允许的产地是缅甸全境。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等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90278/index.html
5、中国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1号
【文 号】公告〔2022〕2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2-23 【生效日期】2022-2-23
自2022年2月23日开始,中国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俄罗斯小麦,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仅限于加工用途的春小麦。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截至目前,我国允许进口小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哈萨克斯坦、匈牙利、塞尔维亚、蒙古、俄罗斯、法国、英国、美国、立陶宛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98208/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