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 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特别关注

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如下

备案范围

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指南所列经营食品种类:

肉类、蛋及制品类 、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 、油脂及油料类 、饮料类、 糖类 、蔬菜及制品类 、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 、罐头类、乳制品类 、蜂产品类、 酒类 、糕点饼干类、蜜饯类 、卷烟类 、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 、特殊食品类 、 燕窝产品类、境外远洋捕捞

申请材料

01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02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03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04

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01

进口商通过“互联网+海关”向其住所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流程图  

登录“互联网+海关”

点击“业务办理”

在“企业管理和稽查”项下选择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按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

02

进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企业可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修改备案信息。

03

海关对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退回企业。

备案有效期

长期有效

备案信息变更

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海关提交变更申请,由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海关发现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法律责任

海关依法对进口商实施信用管理。     

01

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

02

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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