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23

    改善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一直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日前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海关近期出台了哪些政策呢?

    1、海关总署2021年第17号公告,那段特殊时间给予我们很多鼓励和期待的公告废止了!

    2021年7月15日,海关总署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2020年第17号公告是在2020年1月25日发布,为了阻击汹涌而来的新冠肺炎病毒,海关总署紧急出台在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等措施。

    17号公告的废止意味着我们在阻击新冠肺炎的防疫措施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胜利,同时2021年7月15日以后新冠病毒进口防疫物资通关便利政策和绿色通道等已经取消,相关进口企业做好准备,提前备好通关资料。

    2、药品进口口岸增设新成员---长春空港口岸

    近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79号公告,自2021年6月7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截至目前,药品进口的口岸有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等19个城市的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航空口岸、长春空港口岸。

    企业预警信息

    1、日本修订《进口食品事前确认制度纲要》,出口食品到日本的企业需提前确认符合日本的法规要求

    2021年6月29日,日本厚生省发布生食发0629第7号通知,对《进口食品事前确认制度纲要》进行修改,防止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进入日本,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需事前确认:《食品卫生法》第4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以及第68条规定的玩具等。

    无需事前确认:《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农产品、畜牧业及渔业产品,以及简单加工产品(经过简单加工的产品,如去皮、切丝、粉碎、轻度盐渍、干燥等,切割或去皮的产品,以及冷冻产品等)和食品等,无需实施事前确认。

    2、最新电池IEC标准发布,发布日期即为生效期

    锂离子电池标准:IEC62281:2019/AMD1:2021ED4(修正1-一次和二次锂电池和电池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发布于2021年2月8日。

    镍氢电池标准:IEC63115-2:2021ED1(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工业用密封镍氢电池和电池组-第2部分:安全)发布于2021年1月5日。

    原电池(即干电池)标准:IEC60086-1:2021ED13(一次电池-第1部分:总则)发布于2021年4月27日。IEC60086-2:2021ED14(一次电池-第2部分:物理和电气规范)发布于2021年4月27日。IEC60086-3:2021ED5(一次电池-第3部分:手表电池)发布于2021年4月27日。

    3、海关暂停接受申报的境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7月22日,中国海关总署消息称,因从进口自印度尼西亚冷冻水产品的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肺炎病毒核酸阳性,全国海关自7月24日起继续暂停接受印尼PT.BAHARIPRIMAMANUNGGAL进口申报5周。

    还有哪些企业是近期被海关暂停接受申报的呢?

    为了保护本国经济,设立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很多国家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因此对于进出口贸易企业而言,了解出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技术标准变的尤为重要,近期,日本修订了《进口食品事前确认制度纲要》,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发布了多个修订版的电池标准,了解相关标准变化,提前指定应对方案,避免在国际市场上遭受贸易壁垒。

    关务小课堂

    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可以进口禁止进口类货物吗?

    2021年7月20日,XX有限公司收到属地海关开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企业用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钢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海关认为当事人对禁止进口的理解发生偏差,错误认为禁止进口系针对进口后销售、使用、加工等行为,想当然认为修理后复出境货物应当可以进口。

    针对此次问题,A、B、C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A方:既然是原产于中国的货物,为什么不可以修理物品进来?进来修理好以后再复出口也没什么影响。

    B方:禁止进口的货物,任何方式都不可以进口,即使是修理物品也不行,如果进来以后不再复出口,让海关怎么监管?

    C方:修理物品是不可以进口禁止进口的货物,但是企业可以考虑按照退运货物方式进口,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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