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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公告〔2021〕79 号),明确了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变化。
黄金矿砂的商品范围

为推动黄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对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矿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中税号2616.9000项下的部分货物,商品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金精矿标准的规定,其对应的商品编码为26169000.01。

黄金矿砂所依据标准的历史沿革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
2013年,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修订后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
2021年,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21)(5月27日发布,10月1日实施),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79号公告,明确了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2013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除。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新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21)有两点变化值得关注:

1.修改了金精矿九级品的金含量的规定。由原来的金(Au)质量分数不少于20克/吨降低到了不少于15克/吨。
2.增加了金精矿中砷元素含量的规定。明确一至五级品砷(As)质量分数不大于6.50%,六至九级品不大于3.50%。

换句话说,过去以商品编码26169000.09申报进口的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如其金质量分数介于15~20克/吨之间,且符合现行金精矿标准其他规定的,现在按商品编码26169000.01(黄金矿砂)申报,可享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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