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03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05号公告《关于进口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与缅甸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实施之日起,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正式允许进口。

本次开放的是公告附件列明的58种产品,且必须符合公告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此次公告并非简单新增一些进口品类,而是对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建立了完整的植物检疫和准入要求,涵盖企业注册、出口前管理、植物检疫证书、包装运输以及口岸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
对于从事中药材进口、贸易及供应链服务的企业而言,理解公告重点,有助于提前做好进口规划和合规准备。

一、此次公告开放了哪些产品?
根据公告,本次允许进口的是缅甸野生或人工种植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涉及红花等58种药用植物制品。

相比单一产品准入,此次公告覆盖品种较多,也意味着中缅中药材贸易将拥有更加规范、明确的准入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缅甸植物产品均可进口,而是仅限公告附件列明的产品,并须符合公告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最大的变化:建立了"注册企业+全流程追溯"管理机制
此次公告最值得关注的一项内容,是建立了出口企业注册制度。
根据公告要求:
  • 输华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需经缅方审核;
  • 经中国海关批准注册后方可开展输华业务;
  • 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需纳入注册名单,并由中方审核公布。
这一要求意味着,未来进口企业在选择海外供应商时,应重点确认其是否属于已获注册的企业。
对于国内进口商而言,这不仅关系到货物是否能够顺利出口,也直接影响后续进口通关及产品溯源管理。

 

三、植物检疫要求进一步细化
公告围绕出口前植物检疫提出了较为完整的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加强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缅方需建立病虫害监测、防控及收获后处理机制,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旦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输华要求。
② 产品加工及包装要求更加明确
出口中药材需满足:

  • 清除土壤及杂质;
  • 完成干燥处理;
  • 使用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包装材料;
  • 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
此外,每个包装箱(袋)还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地、企业名称、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并注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些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③ 植物检疫证书成为进口的重要依据
公告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缅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货物符合双方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且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于进口企业而言,应提前确认国外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以避免因单证问题影响通关。

 

四、进口环节有哪些重点需要关注?
根据公告,货物抵达中国后,中国海关将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核查: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有效;
  • 核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核查企业是否属于注册企业;
  • 对货物实施植物检疫及现场查验。

只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告要求的产品,方可准予进境。

 

五、哪些情况可能导致货物无法进口?
公告同时明确了几类常见的不合格情形。例如:
  • 未经注册企业生产或出口;
  • 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夹带土壤、植物残体等禁止携带物;
  • 其他不符合我国检疫规定的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海关可依法采取退运、销毁或除害处理等措施。
因此,对于进口企业而言,前期资料审核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六、此次公告释放了哪些信号?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植物源性中药材准入管理,不断完善与相关国家的植物检疫合作机制。
此次发布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一方面为符合条件的缅甸中药材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制度依据,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全过程的检疫标准和监管要求。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在关注新增进口机会的同时,更需要重视供应商资质、植物检疫要求、包装标识及单证管理等环节,确保进口业务符合我国相关监管规定。

 

结语
海关总署2026年第105号公告的实施,标志着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准入进一步规范化。
对于从事中药材进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政策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结合公告要求,做好供应商审核、植物检疫资料准备以及进口通关规划,提高进口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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